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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

内资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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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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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企业注销的流程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内容:
 
  (1)注销理由;
 
  (2)成立以股东为主的清算小组,推举小组负责人。
 
  3、清算报告(载有从XX日期起已公告三次和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内容),经清算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并由股东签字盖章确认。(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有关注销证明:
 
  (1)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国税、地税);
 
  (2)银行账号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收缴印章证明;
 
  5、股东会决议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至少三次。内容:XX公司(注册号XXX)股东会决定自X年X月X日起停止经营,请债权人自本公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一并办理注销;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注销的注意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3)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三、公司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