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次
商标注册审查三要素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审查的三要素:商标显著性的审查;相同、近似商标的审查;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
第一、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商标既不能过于简单,如一条直线、一个字母等,不具备商标的区别作用和标志性特点;也不能过于复杂,象一幅风景画等,就掩盖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特点的描述性文字和图形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描述性内容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和标志,属于公知公用的范畴,一旦注册将妨碍他人的使用。
比如:使用在“计算机存储器”商品上的“优盘”商标就是一个由注册商标成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案例。
第二、相同、类似商品上相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这是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而进行的审查。比如: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的“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公司生产的糕点虽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和百年历史,但是至今未能在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原因就是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商品上享有“稻香村”的在先商标权利。
第三、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明确规定了商标禁用条款的内容,它既是商标审查人员实行商标禁用条款审查的法律依据,也是商标权利人行使商标权利的指南。它与缺乏显著性的条款不同,缺乏显著性条款属于相对禁用条款,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内容,既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也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属于绝对禁用条款。比如“六合彩”是香港地区流行的一种赌博方式,但是在大陆地区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活动。因此香港赛马会在信用卡服务上申请的“六合彩”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以“违反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