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7 浏览次数:次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2016年,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0号),结合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对本市有关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的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决定》要求,我局制定印发了新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
《实施办法》共34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修订完善。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资格申请要求。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业不再设置资格条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二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
(二)加大违纪处罚力度,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由主管财政局在发放许可证2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以处罚。二是要求主管财政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